L-1 是中国企业主和跨国公司管理层最常接触的美国工作签证:没有配额、允许有移民倾向、配偶可以工作,L-1A 还能在美国公司运营一年后衔接 EB-1C 绿卡。它的门槛不在个人,而在企业:境内外两家公司要有真实的股权控制关系,美国公司要有真实的业务和足够的规模,申请人的职务要是真正的管理或专业性质。用一个空壳美国公司申请 L-1,是近年拒绝最多的情形。
L-1 是美国为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设的非移民工作签证:一家在境外经营的公司,把自己的高管、经理或掌握公司专业知识的员工派到美国的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。对准备到美国设立公司或已经有美国子公司的中国企业主,L-1 通常是第一张签证,也是 EB-1C 跨国高管绿卡的前一步。本页讲清条件、期限、家属和绿卡衔接。
| 问题 | 答案 |
|---|---|
| 两个分类 | L-1A 高管与经理;L-1B 专业知识人员 |
| 境外任职 | 递交前 3 年内,为境外关联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 |
| 企业关系 | 美国公司与境外公司是母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关联公司,有共同的所有权和控制 |
| 期限 | L-1A 首次最长 3 年、累计 7 年;L-1B 累计 5 年;新办公室首次 1 年 |
| 配额 | 没有年度配额,不抽签 |
| 移民倾向 | 允许(双重意图) |
| 家属 | L-2 配偶可以工作;子女可以上学 |
| 加急 | 可以,15 个工作日 |
| 绿卡衔接 | L-1A → EB-1C(免劳工证);L-1B → EB-2 或 EB-3 雇主担保 |
美国的用人单位和境外的原任职单位必须是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实体:母公司与子公司、总公司与分公司,或者由同一所有人或同一组所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。判断标准是所有权和控制权,通常看是否持有 50% 以上股权并实际控制,或者两家公司由相同的人按相同比例持有并控制。移民局要看股权证明、出资记录、董事会和管理层文件。两家公司在申请人持 L-1 期间都必须持续经营,境外公司不能在派人之后停业。
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前的 3 年内,必须为境外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至少 1 年,而且这 1 年的工作本身是高管、经理或专业知识性质。申请人如果已经在美国为同一集团工作,3 年从其进入美国前算起;以其他身份在美国的时间不计入境外任职。
美国公司成立不满 1 年的,按“新办公室”规则申请。首次批准期限为 1 年,申请时要提交:
1 年期满申请延期时,移民局会看美国公司这一年是否真的运营起来:有没有员工、营业额、办公场所、业务合同,申请人是否真的在做管理而不是什么都亲自干。新办公室 L-1 的延期是整个流程里最容易被拒的一环。
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持 L-2 身份。自 2021 年 11 月起,L-2 配偶凭身份即可在美国工作,不需要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卡,入境记录(I-94)标注为 L-2S。子女可以就读公立或私立学校,不能工作。家属的身份随主申请人的 L-1 期限。
EB-1C 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是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一个分支,不需要劳工证,条件与 L-1A 相近:
| L-1A | EB-1C | |
|---|---|---|
| 境外任职 | 递交前 3 年内满 1 年 | 递交前 3 年内满 1 年(已持 L-1 在美的,从入境前算) |
| 美国公司 | 可以是新办公室 | 必须已实际经营至少 1 年 |
| 职务 | 高管或经理 | 高管或经理,来美后继续担任 |
| 申请方式 | I-129,可加急 15 个工作日 | I-140,可加急 45 个工作日 |
| 排期(中国大陆出生,2026 年 10 月) | 不适用 | EB-1 最终裁定日 2023 年 7 月 1 日 |
常见安排是:先以新办公室 L-1A 入境,美国公司运营满 1 年并延期成功后,递交 EB-1C。EB-1C 的审查比 L-1A 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是否真的需要一名高管或经理:员工数量、组织层级、申请人是否脱离一线工作。EB-1C 的详细条件见 EB-1 详解。
L-1B 专业知识人员没有对应的免劳工证绿卡类别,通常由雇主走 EB-2 或 EB-3 的劳工证路径。
境内公司有真实经营,本人担任高管满一年。新办公室 L-1A 入境,一年后延期,再评估 EB-1C。
美国公司已经成熟运营,L-1A 首次可批 3 年,EB-1C 可以较早启动。
L-1B 解决入境和工作,绿卡要走雇主担保的 EB-2 或 EB-3,排期以年计,要尽早取得优先日。
境外没有真实经营的公司;本人在境外不是高管或经理;打算用一个只有注册文件的美国公司申请的人。
L-1A 面向高管和经理,首次最长 3 年(新办公室为 1 年),累计最长 7 年。L-1B 面向具有公司“专业知识”的员工,累计最长 5 年。两者都要求申请人在递交前 3 年内为境外关联公司连续工作至少 1 年。
美国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是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关联公司(affiliate)的关系,核心是共同的所有权或控制。一般要求一方持有另一方 50% 以上股权并实际控制,或者两者由同一个人或同一组人按相同比例持有并控制。股权文件、出资记录和实际控制证据都要提交。
可以,按“新办公室”L-1 申请。首次批准期限为 1 年,要提交美国公司的办公场所租约、商业计划、资金安排和组织架构。一年后延期时,移民局会看美国公司是否真的运营起来、是否已经有足够的员工支撑一个高管或经理职位。
没有年度配额,不抽签,全年可以递交。大型跨国公司可以先取得总括 L 批准(Blanket L),之后调动员工时不必逐个向移民局递交申请,直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。
可以。L-2 配偶自 2021 年 11 月起被视为凭身份即可工作,不需要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卡,入境时的 I-94 会标注为 L-2S。L-2 子女可以上学,不能工作。
L-1A 高管或经理最常见的绿卡路径是 EB-1C,条件相近:境外关联公司任高管或经理满 1 年,美国公司经营满 1 年,来美后继续担任高管或经理。EB-1C 要单独递交 I-140,不是自动转换。L-1B 没有对应的免劳工证类别,通常走 EB-2 或 EB-3 雇主担保。
允许。L-1 是法定的“双重意图”签证,持 L-1 期间递交绿卡申请不影响签证和延期。
可以。I-129 申请 L-1 可以申请加急处理,15 个工作日内给出结果或补件通知。
EB-3 解决的是在美国长期生活的权利,代价是时间。看清它与其他身份工具各自承担什么。
永久居留不设居住天数要求,成年人的卡不设有效期,可以作为等待期的备用居留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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